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
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尚欠透支本金6980.8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754.9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