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玲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钊琦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