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萨某、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萨某、那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薛某欠款本金20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萨某、那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薛某欠款本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9月1日,以欠款本金2000元自2014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萨某、那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萨某、那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萨某、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国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都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