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丰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其次,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未曾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诉请被告清偿货款,则原告属于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中山市××镇,属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告显然是在拖延诉讼时间,浪费法院的诉讼成本,故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在中山市××镇,属于本院管辖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对被告宏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

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钟春连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