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清波,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丁巧芝,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刘学武,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孟仁,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德诚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清波、丁巧芝、刘学武、张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