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婷、鲁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鲁云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times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鲁云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72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天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兆凌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