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百二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志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克田支付租金55662元及违
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志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克田支付租金55662元及违约金(以556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陈克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林志鹏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1元,由陈克田负担254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1元,由陈克田负担254元,林志鹏负担5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林志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丽新 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 人民陪审员 陈秉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宏杰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