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辉彩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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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辉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高县辉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文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