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浙江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