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
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八条、
百九十八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
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志峰审判员 胡广安审判员 张 化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颖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