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权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立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立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00元及尚欠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费336元,由被申请人王立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