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13
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