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凯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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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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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