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
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东路东方世
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东路东方世纪城的房产(房售松字第00000310号:1-090、1-091、1-092、1-093;房售松字第00000246号:13-4、13-5、13-6、13-7、13-8),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安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人
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
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