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九十七条、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海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1613部队2001年11月18
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海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1613部队2001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合作经营协议书》;二、王海健于2017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中国人民解放军71613部队的房屋及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海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方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