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云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