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志民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志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志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