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兔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