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秋荣、李水云与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兔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