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国与李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037.5元、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037.5元、执行费350.5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敉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西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