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037.5元、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037.5元、执行费350.5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敉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西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