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黎明、徐连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2%从2014年2月25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逾期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7.037%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徐连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谭黎明负担,被告徐连兵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宋永庆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俊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