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王建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