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功、高二玲等与高巧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南慧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