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成功、高二玲、高惠玲、高铁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南慧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