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启峰诉被告刘永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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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峰回对被告刘永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峰回对被告刘永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启峰负担。审判员 李 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超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