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与杜卫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海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亚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