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慧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封闭
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慧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封闭阳台的行为影响被申请人的通风采光,且法院之前对于同一小区内同样的案件也作出过类似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
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不动产相邻双方,申请人封闭自家阳台的行为对被申请人的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审判决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阳台恢复到开发商交房时的原始状态并无不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至于原判提到的“井状空间”,系对申请人阳台与被申请人卫生间之间所存在空间的描述,并非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存在质证的问题。另外,原审按照法定程序给申请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陈静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