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双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特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双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蔡家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思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