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徐慧华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木材市场的房产(房权证号:0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徐慧华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木材市场的房产(房权证号:00××81)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