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本案杨本菊只对天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被告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并未起诉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准行为,其起诉混淆了级别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本菊的起诉。杨本菊不服,上诉称:杨本菊的起诉符合条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本菊的起诉。杨本菊不服,上诉称:杨本菊的起诉符合条件,原审认定杨本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二审查明:针对杨本菊的申请,天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天政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杨本菊的申请。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天政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杨本菊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本菊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撤销天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天政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是请求判令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复杨本菊的职工集资住房或者给予补贴,并赔偿杨本菊房屋租住、交通、资料费损失共计7862元。两个诉讼请求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案件,应区别对待。关于杨本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系经复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复议机关是单独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天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杨本菊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杨本菊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内容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规定
第二项的内容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即天门市人民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了杨本菊的申请。对该诉讼请求,天门市人民政府是被告,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该案应移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该案应移送由本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杨本菊的该项起诉错误,应予撤销。关于杨本菊请求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复杨本菊的职工集资住房或者给予补贴,并赔偿杨本菊房屋租住、交通、资料费损失共计7862元的诉讼请求,因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该项起诉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行初2号行政裁定
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行初2号行政裁定;二、杨本菊请求撤销天门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天政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由本院管辖;三、驳回杨本菊请求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复杨本菊的职工集资住房或者给予补贴,并赔偿杨本菊房屋租住、交通、资料费损失共计7862元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淑云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魏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程思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