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