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某某镇管委会、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五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