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康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茹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门康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门康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元,由玉门康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王哲代理审判员马兴国代理审判员沈妍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杨茗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