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倩、李怡军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倩、李怡军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3栋1单元14层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红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