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红与皮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晓红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晓红承担。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