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五十二

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40元,违约金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俊红负担。如不服本判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俊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义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于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有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第1案由、诉讼请求、争

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第1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第1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第1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