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淑娟与吴万峰、黄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980元,由原告余淑娟负担。审 判 长 周策建审 判 员 熊雪晶审 判 员 皮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