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540.6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46.95元。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03.61元。四、驳回原告史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史遂负担64.82元,被告包头海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兴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7)豫0823民初2564号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原告损失清单1、医疗费:9221.11元2、营养费:220元=住院22天×1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住院22天×30元/天4、护理费2040.69元=河南省居民服务业33857元/年÷365天×22天5、交通费500元(酌定)综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101.11元,由交强险承保公司人寿财险青山服务部在承保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本次事故中还有一名伤者常秀,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限额内为常秀预留5000元的赔偿限额,故人寿财险青山区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元,剩余5101.11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同等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50%,另外的50%由人寿财险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和华安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按照承保限额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846.95元、华安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703.61元。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40.69元由人寿财险青山服务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综上,被告人寿财险青山服务部赔偿原告史遂7540.69元,被告人寿财险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史遂1846.95元,被告华安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史遂703.61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