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