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行与陈联松、廖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承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