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保芹与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親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保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钟保芹预交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保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钟保芹预交),由原告钟保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蒋厚峰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