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保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钟保芹预交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保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钟保芹预交),由原告钟保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蒋厚峰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