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家林与赵圆、张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

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曹晏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