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珍普、冯振清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匡珍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匡珍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