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三条之规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雪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雪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继佳审 判 员  贺正远人民陪审员  XX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