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