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XX天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XX天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30元,由申请人玉环老苏模具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沈贤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亚妮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