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陈修胜、陶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修胜、被告陶存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修胜、被告陶存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59990.64元、罚息2172.51元,合计62163.15元;并支付原告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被告陈修胜、被告陶存凤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姚有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陈修胜、被告

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陈修胜、被告陶存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