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2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2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谭 龙 执行员 李志锋 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嘉詠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