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XX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七条“争议解决”的约定不能作为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依据,理由是:1、该三份《订货规格

七条“争议解决”的约定不能作为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依据,理由是:1、该三份《订货规格确认书》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由于双方具有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在这个合作过程中签订了众多的《订货规格确认书》,被上诉人故意向原审法院提交这三份与本案无关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取得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从该三份《订货规格确认书》第七

第七条的约定可见,“由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的前提是“协商不成”。但本案的争议,客观上双方从

条的约定可见,“由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的前提是“协商不成”。但本案的争议,客观上双方从未进行协商,既然从未进行协商,何谓协商不成?3、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可见,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该三份《订货规格确认书》第七条

第七条的约定显然不具体不明确。《订货规格确认书》中并没有白纸黑字选择长沙县人民法院,客观上也没有

的约定显然不具体不明确。《订货规格确认书》中并没有白纸黑字选择长沙县人民法院,客观上也没有“长沙县人民法院”这七个字。“买方所在地”这个约定本身不明确,买方所在地可以说在长沙县,也何以说在长沙市,也可以说在湖南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是长沙市,但是在长沙市范围内长沙县人民法院就不是唯一的法院,故该三份《订货规格确认书》第七条的

第七条的约定不明确。4、在管辖法院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约定不明确。4、在管辖法院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与上诉人苏州XX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共签订了8份买卖合同,已支付货款216万余元,但上诉人仅发送了170余万元的货物,尚欠45万余元的货物未交货,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货款。因此,本案系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是受诉法院对需要合并审理的各诉均有管辖权。而本案的8份买卖合同中,有三份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由买方(注: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故原审法院对因该三份合同争议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但其余5份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对履行地也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

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履行交货义务,故上诉人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因该5份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湖南省,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共同诉讼一并受理不当。因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是将8个买卖合同的争议金额合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进行区分,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由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将其合同纠纷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

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书。二、驳回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

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