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76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