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远江与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勇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3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勇的存款、收入3679688.8元(其中本金3640880元;执行费38808.8元);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郁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