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宁春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春阁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颐安花园西区33-4-50
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春阁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颐安花园西区33-4-502号房产,或冻结银行存款2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宝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