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宁春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春阁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颐安花园西区33-4-50

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春阁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杨村镇颐安花园西区33-4-502号房产,或冻结银行存款2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宝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