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众祥鞋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5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5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笑仪 马 克 数 据 网